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荔民农产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荔民农产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荔波县黎明关乡永康旧小学内
二、基本情况
贵州荔民农产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将营养餐食材配送项目进行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
四、处 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三十八万四千元整(384,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两年内禁止在我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荔波县财政局
2、联系电话:0854-36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