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WH-2024-2814F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消化内镜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恒康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A区3单元4层26号
被投诉人 1 :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广惠路112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消化内镜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WH-2024-2814F)(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11月13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11月20日递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我局于11月22日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投诉事项1:2024年10月16日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就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发布了第一次变更公告,其中原招标参数:1.6、AFI图像处理:可将采集自发荧光影像进行处理并形成特殊的AFI影像;变更为1.6、荧光成像处理:可将采集自发荧光影像进行处理并形成特殊的荧光影像。投诉事项2:我公司就产品技术参数:★1.10广泛的兼容性:可以兼容同时扫描和顺次扫描两种内镜,提出质疑。招标公司回复:质疑事项提及的采购需求内容(技术参数),是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编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研、专家咨询,不存在质疑函所提“独有”情况。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事项3:产品技术参数:★1.13特殊光观察:可以实施特殊光观察:NBI观察模式(窄带光)。招标公司回复:质疑事项提及的采购需求内容(技术参数),是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编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研、专家咨询,不存在质疑函所提“独有”情况。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毕节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毕节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