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P5226292024000DQ9001
二、项目名称: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4-12-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德源康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经济开发区春晖西大道18号依云美镇4栋1604
被投诉人 1 :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
被投诉人 2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投诉人贵州德源康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采购项目编号:P5226292024000DQ9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监控产品制造商为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分,满足该评分办法的监控厂家不足三家。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监控产品制造商提供 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证书加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产品制造商,排斥歧视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监控产品制造商为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优秀技术支撑单位的加分,监控产品制造商实际具备是不足三家,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标★项标▲项设置出具检测报告加分,具有排他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性,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参数不合理,参数本身针对实际项目存在非必要项,但具有倾向性。
调查基本情况
本局受理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关于“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绿色制造名单”的查证,获得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监控企业超过3家企业。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关于“ITSS信息技术服务认证”的评审因素,是为确保项目具有良好服务运行和维护能力,结合项目需求而设置,与项目实际特点和合同履约相适应,经查证超过3家企业获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得ITSS证书。建立ITSS标准要求体系,无指标考核要求。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不存在排斥中小企业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关于“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优秀技术支撑单位”的评审因素,是为确保供信息化产品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强的信息安全处理能力,结合项目需求而设置,与项目实际特点和合同履约相适应,通过对“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优秀技术支撑单位”的查证,获得该奖项超过3家监控产品制造商企业,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关于“检测报告”的评审因素,为确保产品具备过硬的质量和较高的稳定性,规避投标人虚假应标风险,确保项目长期稳定的运行,结合项目需求而设置,与项目实际特点和合同履约相适应。检测报告设置为加分项未作为资格条件,是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进行佐证,且第三方检测机构未明确、未指定具体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有多所,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 该项目采购主要标的为“环卫智能化管理系统”,标★部分为主要产品质量体现的重要标志之一,且检验报告是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向之规定,本机关作处理决定如下:
贵州德源康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河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