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义市采购监管 2025-01-20 11:38:32




一、项目编号:GZBZBDL-2024ZB-036        

二、项目名称: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提供印章[4枚(单位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雕刻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0-09-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兴义市数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锅底塘村上寨组8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标中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兴义大道印象兴义5栋2602室 

被投诉人 2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 

相关供应商:贵州新达印章雕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广场北路22号 

五、基本情况

1.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提供印章[4枚(单位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雕刻服务(项目编号: GZBZBDL-2024ZB-03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以下称涉案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经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评标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2.投诉内容
经梳理,《投诉书》载明的投诉内容和投诉请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内容1: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贵州新达印章雕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恶意低价中标。
投诉内容2:投诉人认为评标过程违法,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评标。
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处理恶意低价竞争及评审过程违法的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3.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内容1: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最高限价为50元/套,评标报告显示新达公司二次现场报价6元/套、黔西南州仟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印公司)二次现场报价9.8元/套(享受政策性价格扣除后报价7.84元/套)、兴义市数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米公司)二次现场报价11.30元/套(享受政策性价格扣除后报价9.04元/套)。
针对投诉内容2: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认为成交供应商新达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仟印公司和数米公司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投诉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调查机关意见
综合投诉及答复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诉内容是否成立,投诉请求依法是否应予支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内容均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不成立的理由:
一是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最高限价为50元/套,新达公司二次现场报价6元/套、仟印公司二次现场报价9.8元/套(享受政策性价格扣除后报价7.84元/套)、数米公司二次现场报价11.30元/套(享受政策性价格扣除后报价9.04元/套)。投标人新达公司的报价,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低于仟印公司、数米公司的报价,存在合理性。因为恶意低价应当为倾销性低价,是以明显低于正常价值水平给出的报价,其目的是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对象。案涉项目6000套,成交供应商新达公司总价36000元与第二名仟印公司二次现场报价58800,仅相差22800元,一年相差22800元,一个月1900元,对于企业来说不构成倾销性低价。
二是政府采购未将“低于成本价”作为投标无效的依据,而从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角度,是以“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作为判断标准,更能合理地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报价公平性,也更符合市场规律。在一些情况下,供应商也会低于成本价。一些小型企业、生存型企业需要通过中标来维持生存,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者同行平均报价成本而给出的报价,其目的是获得中标资格,这种报价基本不存在主观恶意,是市场经济竞争行为中的常见现象,供货商虽然有所损失,但是对于退出市场的损失,却有很大的帮助。
三是成交供应商新达公司的投诉《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四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只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新达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仟印公司、数米公司的报价,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下,才应当要求新达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案涉项目评审委员会未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下,未要求新达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符合评审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投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2.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兴义市数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兴义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