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省财政厅发现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未及时进行更新,导致相关信息不实,不利于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影响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内容
(一)代理机构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应及时在登记备案系统变更。
(二)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变更有效身份证明。
(三)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凭证为2024年6月之前的,应更新至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凭证。
(四)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未上传培训证明或培训证明已过期的,需上传有效的培训证明。
(五)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的,应及时更新上传最新的办公场所租赁信息。
(六)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二、注意事项
(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全面梳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信息的更新工作。
(二)工商注册地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更新名录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后,再到“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更新名录登记信息;工商注册地在贵州省行政区划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到“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更新名录登记信息。
(三)本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更新后的名录登记信息应一致。
三、工作要求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2025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再予以恢复。
省财政厅将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在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将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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