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大方县采购监管 2025-03-14 15:33:38




一、项目编号:P5205212024000AZU        

二、项目名称:大方县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厨房设备玩教具  

三、采购日期:2024-12-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被投诉人 1 :大方县教育局(大方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毕节市大方县农旅产业发展集团四楼 

被投诉人 2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环国际B栋1205 

相关供应商 1 :毕节市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官邸小区C栋15-2 

相关供应商 2 :贵州嘉通盛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七星美域颐8栋2602 

相关供应商 3 :大方县丰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城中社区奢香大道东排原粮食局办公楼 

当事人 1 :大方县丰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城中社区奢香大道东排原粮食局办公楼 

当事人 2 :大方县教育局(大方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毕节市大方县农旅产业发展集团四楼 

当事人 3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环国际B栋1205 

当事人 4 :毕节市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官邸小区C栋15-2 

当事人 5 :贵州嘉通盛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七星美域颐8栋2602 

五、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大方县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厨房设备玩教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P5205212024000AZU),因对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不满意于 2025年 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一: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对本项目的质疑,经相关部门审查,质疑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应给予原中标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成交供应商大方县丰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严重影响项目的推进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三:我司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经其核实,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包括多种产品不符含相关资质要求等情况,这直接导致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足以证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前期工作存在严重漏洞。在中标公示环节,公示信息的不完整、不规范也是不争的事实。
投诉请求:
1.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顺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对成交供应商大方县丰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对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和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错误行为,并给予警告与罚款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通报;
4.依法取消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确保后续采购活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将应强制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采购的电视机、空调、电热水器等产品作为政策性加分而非实质性响应条件,招标文件违反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一、(一)优先和强制采购: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当强制采购”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招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未提供节能环保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政策性加分-节能环保产品加分项中得分为零,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
3.投诉请求3、4所引用法律法规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处理。综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招标文件无效,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方县财政局            

2025年03月14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