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唐龙、李佳华、王金艳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522846-2024HHL1036
二、项目名称:桐梓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A包)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08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贵州健爱达医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翰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协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地 址:铜仁市碧江区滨江大道旁铜仁大健康产业园内6栋、贵阳市未来方舟D12A栋8-18、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中心MAX.A座1520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现场监督“桐梓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A包)”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发现贵州协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翰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健爱达医疗商贸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恶意串通违法行为。随即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复核相关资料、收集证据、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后,于2025年1月14日调查终结。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共同构成恶意串通违法行为。
七、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有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表现,且该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桐梓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梓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廖莹莹
3、联系电话:2662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