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XY-2024(采)-030
二、项目名称:遵义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二)
三、采购日期:2025-02-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雯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平安大道平安街b栋2-1
被投诉人 1 :河北康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大奇连工业区
被投诉人 2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遵义市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3楼
被投诉人 3 :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幢1-16-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25年2月27日向遵义市教育体育局、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2025年02月26日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公司通过查询报价响应明细中悬浮式拼装地板的制造商石家庄英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疑似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子以书面回复。2、遵义市教育体育局2024年遵义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8.1磋商小组3人,相关经济、专业技术专家3人要求进行抽取,请出具专家抽取条件凭证及材料请书面回复。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河北康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疑似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未按采购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贵州雯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财政局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