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SF2025-1005
二、项目名称:天柱县集中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地址: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9幢9层1号
被投诉人 1 :天柱县司法局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大道行政中心司法局大楼
被投诉人 2 :贵州三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银桂大道1号城市之门综合体B栋12楼12号
五、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贵州三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15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政府采购意向,3月12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需求公示,3月1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4月1日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举行开标,并于4月2日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被投诉人4月2日收到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质疑函,并于4月11日对投诉人质疑的问题作出回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天柱县集中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通过查阅竞争性磋商文件、查阅司法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资料,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请求:1、重新核实中标人资质或评审结果;2、依法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3、依法通知天柱县司法局和贵州三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停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中标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不得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经核实,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既不是天柱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也不是天柱县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属于天柱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机构,没有核定人员编制,经费也不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该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不属于天柱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根据以上规定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能够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完全符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2:中标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第二条的招标条件。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8页约定“法律顾问的选聘及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3、聘请法律顾问至少指派2名具有3年执业经验律师在工作日坐班提供法律服务。4、法律顾问工作在情况复杂遇紧急重大时由律师事务所协调增派律师进行服务。”根据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页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本机关5月13日要求被投诉人天柱县司法局就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8页中“法律顾问工作在情况复杂遇紧急重大时由律师事务所协调增派律师进行服务。”进行解释,被投诉人天柱县司法局复函说明如下:“法律顾问工作在情况复杂遇紧急重大时由律师事务所协调增派律师,协调增派律师为本所或他所律师。”根据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被投诉人天柱县司法局的复函说明,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中标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不符招投标文件采购内容第二条的招标条件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人请求3:天柱县司法局质疑答复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核实,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6-37页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渠道做了明确说明,且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将投诉材料送达财政部门,该行为事实上对供应商的权利未受到损害,且该投诉请求不是投诉人质疑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第三项请求未经质疑,直接提起投诉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柱县财政局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