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黔东南州丹寨县采购监管 2025-06-19 14:25:55




一、项目编号:GZKJDZC2025-04号        

二、项目名称:丹寨县2025年度城乡生活垃圾收运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双阳航空城工业园            

被投诉人:贵州凯君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城西街道原棉纺厂片区A地块未来城一期B幢14层14-1号 

五、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丹寨县2025年度城乡生活垃圾收运配套设施设备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人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规定,投诉人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5年06月1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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