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波县采购监管 2025-06-20 18:31:46




一、项目编号:GZJC(CG)2025-014号        

二、项目名称:荔波县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平塘县紫庆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行政中心食堂            

被投诉人: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260号二幢一层1072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荔波县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JC(CG)2025-014号)投标过程中,隐瞒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资格要求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该公司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且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有效投标。经核实,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查询到存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查询到被列为被执行人记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经核实,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因“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被国防科技大学管理保障部,处以禁止其2年内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生效范围(单位)为全军的处罚,该项目属于军队采购项目。荔波县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人为荔波县教育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3.经核实,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7,932元。该案件为民事诉讼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为民事义务的履行,该案件原告已自愿撤诉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5年2月10日结案,不涉及刑事犯罪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内容未构成“重大违法记录”,上海双桨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荔波县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JC(CG)2025-014号)投标过程中,并未存在隐瞒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规定,平塘县紫庆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荔波县财政局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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