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FCG20250414021
二、项目名称:开阳县财政局关于开阳县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三、采购日期:2025-04-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阳金阳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47号3栋负1层25号
被投诉人:贵州中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麒龙香岸美域7栋1层10、11号
相关供应商: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45号海文商城(澳马商场)5层
当事人:开阳县教育局
地址:开阳县城关镇学良大道农业科技大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5月16日就开阳县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FCG20250414021)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书,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过审查,投诉人提供资料不完整,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26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资料,2025年5月28日投诉人补正资料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经书面审查,该项目在两个品目采购文件要求一样的情况下,评审结果公示中显示:贵州轩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品目一中商务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其他要求不通过,但在品目二中因为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不通过;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品目一中的无效标审查不通过,但在品目二中通过资格审查;贵州鸿振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品目一中的无效标审查不通过,但在品目二中因为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其他要求不通过。该投诉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品目一和品目二成立不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评审结果不一致:如贵州轩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商务审查和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技术审查。该投诉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目并未具体回复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的问题。该投诉成立。
(四)投诉事项4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在两个品目采购文件要求一致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结果确不一致。该投诉成立。
(四)投诉事项 5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开阳县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2025年4月2日因为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终止公告,2025年4月15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开阳县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仍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故该投诉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开阳县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阳县财政局
2025年06月25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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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财政局关于开阳县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书.pdf (29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