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天柱县采购监管 2025-07-04 11:23:13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云南上景建筑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ZSX-2025-03        

二、项目名称:天柱县中心市场C2栋3-6单元火灾后加固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年03月1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云南上景建筑有限公司            

2、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泛亚科技新区绿地香树花城(E地块)3号楼B座15层办公1518号       

五、基本情况

云南上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参加“天柱县中心市场C2栋3-6单元火灾后加固工程)”项目编号:(GZSX-2025-03),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贵州竖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于2025年3月1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未领取成交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采购人提交一份《关于“天柱县中心市场C2栋3-6单元火灾后加固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说明》。该份情况说明陈述了当事人与采购人就预付工程款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遂自愿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天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相关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七、处罚结果

出于尊重当事人基本选择的权利,本机关同意当事人放弃本次采购中标资格。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叁佰零壹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肆分(¥3012111.84元)千分之五罚款1506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3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天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龙慧            

3、联系电话:08557522514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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