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ZCF-GZ2025-25
二、项目名称:正安县人民医院2025年普外二科(胃肠、胸外科)购置穿刺手术导 航定位系统(导航定位微波消融系统)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鸿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环镇东路9号1幢303室邮编:31000
被投诉人 1 :正安县人民医院
地址: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
被投诉人 2 :中咨城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7-2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6月13日就正安县人民医院2025年普外二科(胃肠、胸外科)购置穿刺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导航定位微波消融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ZCF-GZ2025-25)向正安县人民医院、中咨城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7日向我局邮寄投诉书,因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按投诉书的地址向投诉人邮寄送达关于补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的通知,补正通知书明确投诉人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投诉人于2025年7月13日签收,应于2025年7月16日24时前向我局提交补正资料,2025年7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来的补正资料,邮政单据显示,投诉人于7月18日才投递补正资料,超出了更正期限,并且投诉书第二部分仍然未按要求更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杭州鸿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一是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二是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驳回该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安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正安县财政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件信息:
-
4、正财采〔2025〕4号 正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198.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