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BZBDL-2024ZB-037-02-1
二、项目名称:《2024年贵州省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质薏仁米品种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基地太阳能杀虫灯购置及安装)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3-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乾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峡谷社区复兴一二组安置区旁54号
被投诉人: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
相关供应商: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河庄街道围中村4组41号三楼
五、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8日,本局收到贵州乾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中农业发展公司”)递交的投诉书并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向被投诉人兴仁市农业农村局及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火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企业)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依法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告知了相关权利及义务。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贵州标中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均提交了书面说明,其余企业未予回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乾中农业发展公司投诉称:该公司作为小型企业,参与《2024年贵州省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质薏仁米品种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基地太阳能杀虫灯购置及安装)二次》采购投标活动,投标产品制造商属于招标文件规定所属“工业(制造业)”中的小型企业。但评标结果却显示所投产品制造商没有被评定为小型企业,导致没有享受国家对小型企业按20%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经审查查明,案涉采购项目为“2024年贵州省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质薏仁米品种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基地太阳能杀虫灯购置及安装)二次”。采购人系兴仁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为贵州标中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28日,贵州标中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采购公告后,乾中农业发展公司、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均报名参与采购投标。2025年3月24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结果显示,乾中农业发展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新乡市天意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小型企业,未享受到国家对小、微企业所生产的给予20%的价格扣除政策,故总评分91.99分排名第二,低于中标人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总评分92.17分0.18个百分点。2025年3月25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3月26日,乾中农业发展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月27日,采购人兴仁市农业农村局对采购质疑进行了回复,认为投诉人按划分标准未被认定为小型企业,故未享受20%的价格扣除优惠。2025年3月25日,采购人兴仁市农业农村局向杭州陌上云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至今未签订采购合同。另查明,乾中农业发展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系“新乡市天意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业人员34人,营业收入10579万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结果公告开标记录表、详细评分汇总表、政府采购质疑函、采购人对采购质疑的回复函、对采购投诉的书面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为,虽然采购文件第14页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执行。按照300号文件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从业人员34人、营业收入10579万元的新乡市天意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实没有同时满足小型企业标准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但是,2011年标准规定的第七条同时规定“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2017年,国家统计局根据“300号文件”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根据办法企业划分标准附表体现: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20≤从业人员<300,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附表说明1同时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滑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对照该条说明,新乡市天意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满足小型企业下限指标,而营业收入超过中型企业的上限,应依照该规定下滑一档,划分为“小型企业”。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虽已确定但未签订《采购合同》,故依法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贵州乾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认定《2024年贵州省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质薏仁米品种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基地太阳能杀虫灯购置及安装)二次》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三、责令兴仁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兴仁市财政局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