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SH-2025-1480
二、项目名称:黔西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康复设备和口腔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药控股贵州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北京路9号贵阳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4B层1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101大厦A座21楼5号
被投诉人 2 :黔西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黔金路2号
相关供应商:毕节鸿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区小坝镇小坝大道中药材物流园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市妇幼保健院、毕节鸿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投诉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显示了5个产品制造商是国外企业,1个产品制造商是香港企业,针对中标商通过提供不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响应而享受价格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行为,代理公司视而不见。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显示,本次采购所有产品均未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磋商,在投诉人提出中标方提供产品中有进口产品的质疑情况下,代理公司未履行核查职责就违规认定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毕节鸿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无效;责令黔西市妇幼保健院对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处理后,依法重新开展采购。
(二)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对相关责任人另立案处理。
如不服本局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