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XZY-2025-0717
二、项目名称:凤冈县第七中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枫雪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宏大新新家园2栋1-3层11号商服3层J02-106
被投诉人 1 :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遵义国际会展中心02地块X8塔楼15-4号
被投诉人 2 :凤冈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凤冈县龙泉街道三坝社区老木桥(凤冈六小旁)
相关供应商:凤冈县弘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凤冈县龙泉街道茶园路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科威(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不符合混水龙头制造商要求。投诉事项2:科威(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24盘双门蒸饭车(电热)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资格。
经审查,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资格要求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做出了响应,且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有效投标。2.中标供应商已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交了科威(山东)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厨房设备中的主要设备“厨具”。而投诉人投诉的混水龙头及24盘双门蒸饭车(电热)不属于“厨具”,属于“厨房设备”。并在评标过程中未获得加分项,也未享受到国家减免政策。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冈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凤冈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