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东南州本级采购监管 2025-09-24 11:34:33




一、项目编号:GZJRSH-CG2025-057        

二、项目名称:血站质控类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亦康禾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            

被投诉人 1 :黔东南州中心血站 

地址:凯里市华联路24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景瑞尚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上马石社区 

相关供应商:广西涵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血站质控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RSH-CG2025-057 )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现审理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处都明确告知:供应商若为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医疗器械产品按医疗器械注册分类管理的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材料,所投医疗器械产品按医疗器械注册分类管理的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未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二条之情形,因此一致决定给予投诉人废标处理。该决定是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决定,而非代理机构作出的废标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于2025年7月14日发布采购需求,需求中明确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和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2025年7月18日,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截止开标日2025年8月8日,未有任何潜在供应商对该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经调查,投标人于2025年7月22日获取招标文件,截止2025年8月8日,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依申请获取,参加此次项目的其余投标人均能提供,不存在代理机构故意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提高投标资格门槛的问题,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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