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FCG20250708005
二、项目名称:白云区十九中设施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7-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佳怡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街道百花大道31号-7楼
被投诉人:贵州采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与铜仁路交汇处友山基金大夏140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响应评分未细化量化,代理机构答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2:类似项目业绩界定模糊,代理机构答复未解决问题。
投诉事项3: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1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答复不合理。
投诉事项4: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2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答复不合法。
投诉事项5: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3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代理机构答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6: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4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代理机构答复不合理。
投诉事项7: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5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答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8: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6条款设置不合理门槛,代理机构答复不符合实际。
投诉事项9: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价7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代理机构答复不合法。
投诉事项10: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代理机构答复不属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9部分成立。
4.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采购人、贵州采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