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YXHC-GK-20250701
二、项目名称:遵义市汇川区教育体育局遵义东都江山苑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丹琼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45号1022层2号A1-3号
被投诉人 1 :遵义市汇川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汇川大道516号
被投诉人 2 :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子芳路长福豪富华大厦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7月31日,向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遵义市汇川区教育体育局遵义东都江山苑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于8月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1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购产品血压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听诊器、视力表灯箱、担架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经查询中标单位贵州省蓝天文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且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相关类别,所以该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废标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经依法审查,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虽然参与了采购活动的前期环节,但由于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未能进入后续的评审环节,中标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影响,因此“黑龙江丹琼贸易有限公司”不满足资格要求,不具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并未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列为投标人的必备资格条件;因此贵州省蓝天文教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贵州省蓝天文教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财政局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