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JS-2025-012
二、项目名称:2025年海龙囤遗址区垃圾集散站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5-08-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被投诉人 2 :贵州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蔷薇国际东区X7栋1815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8月23日,向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28日作出答复,9月4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第二次质疑,代理机构与9月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9月10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2.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无直接关联;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7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类似本项目的供货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3.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4.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将“机械类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具有“机械类或电气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5.“移动式压缩箱”中“压缩腔要求(提供钢材材质证明……)”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6.限定低价证明材料,要求“附上两年内三个同样下浮比例的成功项目案例资料(合同及发票)”,超出法规要求。采购人于9月9日在遵义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澄清公告并修改了采购文件。投诉人又于9月10日向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9月1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9月2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修改后的评分标准依旧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经依法审查,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但经专家论证,投标文件确有不合理的参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二)因该项目还未开标,现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后再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财政局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