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TTS-2025-0016
二、项目名称:长顺县2025年水稻科技攻关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丽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309号5栋1层28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兴同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和平中路008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宏通腾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长顺县朝顺城市花园A区6-2-14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属于《农业》或《批发和零售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中标单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为“工业”,属于填写错误,应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标结果为贵州兴同顺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错误。(二)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为:磷肥(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224万元,资产总额为30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投诉人认为,根据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中显示资产总额为90万元,营业总收入为48万元,与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符。(三)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为:有机认证、大米溯源系统、水稻机耕社会化服务、水稻机插社会化服务、水稻机收社会化服务、田间管理、秧盘社会化服务、试验标识牌、项目标识牌、测土仪、抽水设备、测产设备(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贵州兴同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为96万元,资产总额为15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其中大米溯源系统、试验标识牌、项目标识牌、抽水设备、测产设备为设备类。投诉人认为,1.根据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贵州兴同顺商贸有限公司无生产能力;2.我公司查询小微企业名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该公司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并无生产能力。(四)投诉事项4: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26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该答复有避重就轻有包庇嫌疑,答非所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成立,因投诉事项1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废标,采购人重新采购。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长顺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