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WH—2024—46111—1
二、项目名称:贵州省区域医疗中心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5(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7-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赛诺威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8幢1层
被投诉人 1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
被投诉人 2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18楼D座
相关供应商:贵州保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街道办事处高新路67号物流中心综合楼C栋21层第2115—2116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放入“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委员会却认为声明函中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该企业不能享受10%的价格优惠,导致我公司投标产品评分结果差距巨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赛诺威盛的投诉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