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HC2025J-172HW-1号
二、项目名称:贵州省都匀监狱建设项目建成配套搬迁采购(货物、服务)(E包:配套设施大类)(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8-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民之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渔农村港田B栋3109
被投诉人 1 :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都匀市马鞍山小区B区1栋16楼
被投诉人 2 :贵州省金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都匀市大龙大道9号南州国际清华苑6栋1单元6层2号
相关供应商:三都县黔城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商贸路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投诉事项1:三都县黔城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三都县黔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属于中小企业生产的,不适用中小企业评标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和其他潜在投标人中小企业评标时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后,三都县黔城广告有限公司不属于第一中标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三都县黔城广告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取消中标资格;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