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仁市财政局 2025-11-04 10:36:1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兴源医药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P522302202500033R        

二、项目名称:《兴仁市人民医院2025年低值耗材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5月19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贵州兴源医药有限公司            

2、地      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       

五、基本情况

贵州兴源医药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在《兴仁市人民医院2025年低值耗材采购》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为16人,实际从业人员为13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本次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人员数据不实系制作失误且审核把关不严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6人与实际从业的13人均不影响对你单位企业类型的划分,也不影响采购结果,且该次中标已经因其他原因被举报导致废标,发现错误后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在《兴仁市人民医院2025年低值耗材采购》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兴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昌富            

3、联系电话:0859-6219918            

  2025年09月08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