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P52262920250009WK
二、项目名称:剑河县中药材抗旱应急保障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
2、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阳光绿岛花园一层(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启动对上述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经查,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其供应商霸州市继开救援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高邮市江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工商年报数据存在不符。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七、处罚结果
1.取消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鉴于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数据虽存在不实,但未对中小企业认定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贵州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现决定对遵义市优中容商贸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0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剑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晓刚
3、联系电话:0855-5228705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