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法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ZFZL-2024-29 ;GZFZL-2024-38
二、项目名称:新化乡养鹅项目;三江镇大公田2024年公共服务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4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贵州法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凯里市迎宾大道盛世荣华4栋2905号
五、基本情况
1.2024年6月10日,你公司与锦屏县三江镇人民政府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三江镇大公田2024年公共服务提升项目”。协议约定,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参照《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收费标准下浮50% 向成交单位收取。该项目中标价为722900.00元,经核算,应收取代理服务费为3542.20元,而你公司实际向中标单位贵州联航建设有限公司收取了11000.00元,多收取金额为7457.80元。
2.2024年4月5日,你公司与锦屏县新化乡人民政府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新化乡养鹅项目”。协议约定,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参照上述文件收费标准下浮20% 向成交单位收取。该项目中标价为689400.00元,经核算,应收取代理服务费为8162.25元,而你公司实际向中标单位贵州鸿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10000.00元,多收取金额为1837.75元。
以上两项合计,你公司共计多收代理服务费9295.55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代理服务费收费凭证、费用计算说明及对你公司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六、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所述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1.警告。
2.责令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多收的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玖拾伍元伍角伍分(9295.55元)全额退还给相关中标单位(贵州联航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鸿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于退款完成后10日内将退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锦屏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龙夏阳
3、联系电话:0855-7221218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