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FCG20250916005
二、项目名称:观山湖区教育局2025年各级各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赛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TA-1,TA-2(2)39层1,2号,中天会展城TA2栋39层20号
被投诉人 1 :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省地质科技园2号楼1017
被投诉人 2 :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单元30层24号房
相关供应商: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12层1号-(1203号房)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人称:1.编号1.1,货物名称:人工智能教学应用系统;2.编号1.5,1.6,货物名称:人工智能(入门),人工智能(基础);3.编号1.9,货物名称:教学机器人;4.编号1.11,货物名称:教学机器人软件;以上产品或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和唯一性(属于科大讯飞独有参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上述招标条款且具有强烈的品牌倾向性和不合理性。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请求修改。本局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