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普安县采购监管 2025-11-26 16:51:19




一、项目编号:JYL(采)2025-028-1         

二、项目名称:普安县特殊教育学校提质提升建设项目(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0-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19层2203            

被投诉人 1 :普安县教育局 

地址:普安县南湖街道西街96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金源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天宸一品2栋4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普安县特殊教育学校提质提升建设项目(采购)(二次)(项目编号:JYL(采)2025-028-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对我公司质疑事项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声称“未通过检测要求改变评审结果”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实质将评审核心职权后置,变相改变评审结果。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回复函声称“要求所有货物提供检测报告”,与采购文件实际内容不符,属于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回复。投诉事项4:质疑回复不符合财政部要求,未告知我单位依法投诉的权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4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普安县教育局和贵州金源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问题限期改正,自收到处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交财政局备案。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安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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