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HBY-2025C-JC910
二、项目名称:息烽县2025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省级资金)LED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息烽县财政局
地址:息烽县虎城大道
被投诉人 2 :贵州海博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28层16号
相关供应商: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育才路26号办公楼一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高邮市城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从业人员38人)中,捏造制造商虚假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损失,请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高邮市城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从业人员证明和高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邮市灯具协会、高邮市送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都说明高邮市城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38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息烽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