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佰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ZBZ-2024-12
二、项目名称:2024年黔东南州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化验检测、制备流转保存、成果汇总A包标项一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8月0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贵州佰致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街道
五、基本情况
一、关于2024年黔东南州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化验检测、制备流转保存、成果汇总A包标项一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BZ-2024-12)
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第一条规定,“投标人须入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名录或通过省级考核全国土壤普查办备案......”。该资格条件的设置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中严厉打击和清理的范围,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综合实力”设置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的加分条款,如:为便于采购人实时监督项目工作进展和质控,投标人在贵州省内有检验实验室的得3分;投标人实验室在贵州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检测化验质控室100公里范围内的得3分,200公立范围内的得2分......。该分值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关于黔东南州2024年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示范县项目苗种(天柱县)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HL-QDN-2417 )
该项目购买各类鱼苗,商务条件中仅对鱼苗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作了要求,该采购并未涉及服务,但在招标文件商务分中,设置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县内设立有售后服务点或者养殖场的得11分;黔东南州境内(县外)设立有售后服务点或者自己的养殖基地的得5分;投标人在贵州省内设立有售后服务点或者养殖场的得3分;投标人在贵州省外设立售后服务点或有自己养殖基地的得1分(须提供基地为自有土地的证明材料或田地租赁合同)。该分值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七、处罚结果
警告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黔东南州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