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P52052520250009YX        

二、项目名称:纳雍县2025年姑开乡永安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城E区 

被投诉人 2 :纳雍县姑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纳雍县姑开乡姑开社区姑开街上 

相关供应商:湖北鼎舜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首义新春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1楼 

当事人 1 :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当事人 2 :湖北鼎舜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首义新春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1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纳雍县2025年姑开乡永安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1:“拟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拟定中标人湖北鼎舜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制造商为山西太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44人,营业收入为20400万元,资产总为2782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山西太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2024年年报中,缴纳社保人员为748人,营业收入157873.44万元,资产总额483981.01万元。拟定中标人声明与实际数据不符,为虚假应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和《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由本机关对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教育。
(二)投诉事项1成立,经认定成立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由本机关对湖北鼎舜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教育。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纳雍县人民政府或者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纳雍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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