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纳雍县昆寨苗族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P52052520240009EQ、P52052520240003Z6、P52052520240001H9
二、项目名称: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中心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纳雍县昆寨乡宋家沟村马背梁公路硬化项目施工单位(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0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纳雍县昆寨苗族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
2、地 址:纳雍县昆寨乡中心社区王家组
五、基本情况
我局监督检查昆寨乡人民政府采购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中心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采购金额846285.19元;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采购金额3266618.75元;纳雍县昆寨乡宋家沟村马背梁公路硬化项目施工单位(二次)采购金额1888717.93元,这三个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中心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于2024年10月10日签订实施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实施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6月11日,于2024年6月1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纳雍县昆寨乡宋家沟村马背梁公路硬化项目施工单位(二次)实施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04月10日 ,于2024年12月30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后6个月内完工并验收合格,实施合同要求施工时限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8月31日,共计2个月19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未采先建
纳雍县2024年昆寨乡中心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27日昆寨乡人民政府与纳雍县昆寨乡盈丰合作联社签订实施合同,后于2024年8月29日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到县财政局备案,2024年9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2025年10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于2024年10月18日在昆寨乡人民政府项目办办公室中李玮霖和郭斌签订该项目实施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合同金额为845500元,紧接着你单位安排李玮霖和纳雍县盈丰合作联社的被委托人张代伟签订该项目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协议金额525220.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和公司提供招标文件、合同、合同公告和笔录等佐证材料。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纳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你单位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七、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贵州省纳雍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管理股
3、联系电话:0857-3536045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