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JXZ-2025-1105
二、项目名称:金沙教育研究院附属实验学校扩建校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奥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纬二路399号深国际综合物流港A2办公楼(12幢)五层C区852室
被投诉人 1 :贵州锦信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一中路血站宿舍
被投诉人 2 :金沙县教育局
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政府大院教育科技局计财股
相关供应商:贵州乐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坝社区和平大道99号IT产业园A区92号
当事人 1 :杭州奥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纬二路399号深国际综合物流港A2办公楼(12幢)五层C区852室
当事人 2 :贵州锦信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一中路血站宿舍
当事人 3 :金沙县教育局
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政府大院教育科技局计财股
当事人 4 :贵州乐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坝社区和平大道99号IT产业园A区9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未提供合格制造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投诉人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对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金沙县财政局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