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剑河县民族中医院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ZZZCZC-2024-011号
二、项目名称:剑河县苗侗医药产业制作中心建设
三、采购日期:2024年08月3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剑河县民族中医院
2、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7号
五、基本情况
剑河县民族中医院在剑河县苗侗医药产业制作中心建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商务分”部分的“售后服务点”评分条款规定:“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0分,除当地以外的在黔东南州内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5分,除黔东南州以外在贵州省内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将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审加分条件,且分值差异显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七、处罚结果
警告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剑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2026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