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无
二、项目名称: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1月05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地 址:贵州省三都县三合街道河滨东路
五、基本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违规采购医用耗材共计81087809.80元,其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金额合计75711512.46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品目金额合计56119317.03元)。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七、处罚结果
对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0000.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杨女士
3、联系电话:3923376
2026年04月1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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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684.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