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铭泰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洪义峰
2、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原棉纺厂片区A地块未来城一期城市之门B幢14层14-9号
二、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参加“天柱县金凤广场智能停车场消防及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编号:GZZY-2026-016)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杨廷骏同时担任你公司另一在建项目的在岗项目经理,且至本机关核查时该项目尚未完工、项目经理未依法申请变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第十二条规定。
四、处 理
1.取消你公司在“天柱县金凤广场智能停车场消防及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编号:GZZY-2026-016)项目的中标资格。
2.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五、处 理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天柱县财政局
2、联系人:天柱县财政局
3、联系电话:08557522514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