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赤水市教育体育局、赤水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SZFCG2025012
二、项目名称:赤水市2025年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项目标项一(教学班班通、学生电脑、实验仪器设备、执法记录仪)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赤水市教育体育局、赤水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地 址:贵州省赤水市市中街道金斛路锦绣大楼11-14楼、贵州省赤水市政务大厅二楼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昆明耀富科技有限公司对“赤水市2025年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项目标项一(教学班班通、学生电脑、实验仪器设备、执法记录仪)(项目编号:CSZFCG2025012)”投诉中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案经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组通过查阅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诉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6年1月21日、1月27日、3月12日分别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全面核实了案件事实,当事人在组织实施“赤水市2025年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限制品牌竞争。招标文件中要求“白板软件、录课助手、多屏互动、设备集中管理控制平台等各种软件与智慧黑板为同品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设置不合理地域限制。招标文件第八部分“本地化服务能力”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赤水市辖区内的有效服务点证明”,增加了外地供应商的参与成本,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结合《贵州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规定,鉴于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中配合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
七、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4月1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赤水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中平
3、联系电话:0851-22862110
2026年04月1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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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财采罚决〔2026〕1号.pdf (458.9 KB)